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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痛打唐骏落水狗,呼吁抵制新华都

发表于2010-07-22
看来方舟子唐骏PK,唐骏确实要胜利了。714日,他给港澳员工发了一封邮件,洋洋得意地说:一周的网络风波要结束了,并以嘲讽的语气说“一个小小的20年前的学历问题居然成为了中国一周持续的最大新闻,要么就是我太出名,要么就是中国实在没有新闻”。
邮件中还有一句话:“昨天XX部正式下达通知要求各大媒体禁止报道和炒作唐骏事件。”看到这句话,我想广大网友应该明白是怎么回事了吧。如果几天前你对唐骏给以最大善意理解和声援,那么这句话也应该让你明白唐骏事件的真相了吧。想想这几年,凡是XX部禁止报道和炒作的事,哪一件不是客观事实。
为什么XX部会下这样的通知,只要我们看看唐骏的校友录,就可见端倪,那可是一股相当大的力量啊,从政府官员到寺院住持,还包括香港一位中药商人,就连前建设部部长在1995年也疑被西太平洋大学授予建设管理博士学位。骂唐骏就等于骂他们,揭穿唐骏的画皮就等于扒光他们身上的遮羞布,兔死狐悲物伤其类,自然要同声相应同气相求出手援助了。何况假文凭泛滥是中国普遍的现象,当着瘸子说短说,当着秃子说没毛,有人自然不高兴了。
虽然唐骏很是洋洋自得,虽然XX部下了令,但从714日到现在,各大网站、论坛上的有关唐骏的文章并没有减少,社会关注度也没有下降,由此可见唐骏拉大旗作虎皮的伎俩并没有得逞,真的成了落水狗了。
当年鲁迅先生在文章里说的很清楚了,对于落水狗,决不能怜悯。现在他在摇尾巴,乞求路人的原谅、怜悯。我们一些可怜的路人,自以为很有良知,自以为很高尚,站出来说话了,放过这条落难的狗。却不知你今天放了他,他来日还会乱咬人的。因此,对于唐骏这条落水狗,还是要痛打的。不仅要打翻在地,还要踏上一万只脚,永世不得翻身。
再看看唐骏的东家新华都,集百货、超市、地产、工程、矿产、旅游、投资业等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到现在对唐骏事件还没有公开表态,态度很是暧昧,不知他们是如何打算。据媒体透露,新华都集团持股的上市公司紫金矿业下属企业污水渗漏流入福建汀江,导致下游大面积污染,鱼虾死亡,由此可见这也是一个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这样一个企业,再加上唐骏这样一个CEO兼总裁,能真的对社会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吗?人们对此理应打个问号,还是远离它吧,免得上当受骗。
如果明智的话的,新华都应拿出壮士断腕的气概,立即和唐骏划清界限,修复其在消费者心中因唐骏事件而受损的形象。否则新华都在未来半年两家公司在国内A股上市的计划,必将受到牵连。
逆耳忠言,苦口良药,望新华都详查。
发表于2010-07-22
支持!新华都公司应该尽快做出表态
发表于2010-07-22
 我原来想想唐骏这样的人,天人!现在虽然还是比我强,但文凭差不多了哦!哈哈哈... 顶斋主!
发表于2010-07-22
别人拿什么学历,与旁人何干?该偷菜的偷菜去,别吃饱了撑的慌!
发表于2010-07-22
学历造假···还好只是学历·····
发表于2010-07-22
典型的仇富 妒忌心理, 也不怪你们 中国人就这个样子
发表于2010-07-22
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够拘留15日的吧
 
《警察法》: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应当举止文明,礼貌待人,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6个壮汉别说是警察,就是流氓殴打一个与他们母亲一般大年龄的老人就已经人神公愤了!
 
别说是开除,就是拘留判刑都不为过!
 
什么局长\所长都应该双开!
发表于2010-07-22
我支持唐骏哦,毕竟他走出来的路也难哦。每个人有时到达一个目标,可能要走一些非正常的路哦,但殊途同归哦
发表于2010-07-22
我不赞同这样的说法,我还是很崇拜唐骏,唐骏有很多智慧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唐骏支持你,你要坚强的面对这些谣言。唐骏很棒!加油哦!
发表于2010-07-22
人家学历造假又关新华都虾米代志!虽然他是新华都掌门人,但那是人家的事,该干啥的干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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