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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品房销售价格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备案后, 6个月内不得擅自调高备案价格。
海口市发改委、住建局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
要求具备预售(现售)条件及有未售房源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8年9月28日前主动核实成本,调整价格,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重新申请价格备案;如未按相关规定重新申请价格备案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商品房销售价格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备案后, 6个月内不得擅自调高备案价格。
通知全文截图如下: